【Betty】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廢) 第10條(委員會之設置) 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應設諮詢性質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