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者,依郵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郵政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不加重其刑
(D)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4615
統計:A(5),B(3),C(115),D(7),E(0)

用户評論

【用戶】jami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我覺得考點應該在郵政法44「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郵政法37: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133: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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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覺得考點應該在郵政法44「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郵政法37: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133: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