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竹】評論
民法344條之債權人指的是將錢借給需要用錢的人,亦是提供土地土地供乙使用之人;反之,債務人就是需要用錢的人,顧名思義是借錢的人,亦是取得地上使用權的人(因為他沒土地借土地來蓋民宿,因此就像債務人定義啊)。用我舉例的例子再套一次,你就會更加了解孩子缺錢用,先跟爸爸借一筆錢,還沒還錢時,爸爸不幸過世,兒子當然繼承其擁有債權與財產,孩子原本是那筆錢的債務人,現在又繼承那筆債權,因此原來債務就混同消滅
【Miki Lu】評論
那與民法344是如何解釋的呢?所謂債權是甲取得土地之後的狀態嗎?債務是指甲取得土地之前的狀態嗎?先謝謝陳冠竹大大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