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傑哥不要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因此廠商資格是否能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應以招標文件載明允許為前提,並非機關不得拒絕,所以選項(C)內容錯誤。選項(A)、(B)及(D),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