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堅定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 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 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 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 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