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8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於下列那一種情形,直轄市議會不得召集臨時會?
(A)直轄市議長請求
(B)直轄市市長請求
(C)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案
(D)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6491
統計:A(20),B(5),C(8),D(68),E(0)

用户評論

胡愛晏】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召集臨時會: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