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Tsai】評論
甲:刑法第294條生母罪(特定身分)乙: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無特定身分)
【Alisa Lee】評論
刑法論正犯和共犯在第31條第2項有提到說:「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雖然甲和乙看起來是共同犯同一個罪,但是因為甲是甫生下小孩的生母,適用於「生母殺嬰罪」,具有減輕罪責身分。而因為是教唆他人殺嬰,所以算是生母殺嬰的教唆犯。但是乙非嬰兒的生母,不具備特定身分關係,所以沒有減輕罪責的身分,依照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只能成立通常之罪,也就是刑法270條第1項的普通殺人罪。第一次幫忙解答~有錯請包涵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