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llerna Che】評論
審計公報26號第19條查核人員於規劃時,應參考以往查核工作所發現之誤差、(B) 受查者有關作業程序之改變、對(D)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及(A) 分析性複核之結果等,以決定母體中預期之可能誤差。查核人員若預期母體中存有誤差,通常需選取較大樣本量,以推估母體金額於原訂可容忍誤差範圍內是否允當表達,或內部控制於原訂信賴水準內是否可資信賴。查核人員若預期母體並無誤差存在時,則可以選取較小之樣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