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嘟比的姊姊】評論
為什麼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類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乃指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的行為,其效力按第二項之規定準用§78至§83規定及第三項規定準用§85規定,乍看之下其行為能力均是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範疇,但於§15之2Ⅳ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於無損害本身利益之虞,可逕行聲請法院後為之,這是不同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處。
【米米】評論
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aa312007】評論
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110財稅高考第62名】評論
知道為什麼會有想選c的衝動嗎?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范威邦】評論
經輔助人同意OK租房 不OK不租
【安妮亞.活傑】評論
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這裡的租賃不是應該指的是,將輔助人自己的房產出租嗎?就是輔助人為出租人之情況,輔助人為不動產的承租人也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