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俞萍】評論
第 334 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P1]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免訴判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fuji7463_108初】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34條 + 第 3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