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給付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由A法官承辦,A法官型言詞辯論一次未結,即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該事件由B法官接辦,B開庭訊問證人丙後即他調,改由C法官接辦,C法官型言詞辯論,定期宣判,並擬妥判決書,宣判日C圖生重病不克上班,由D法官代為宣判,嗣後該事件上訴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而A、B、C、D法官均調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列那一法官在二審就該事件應自行迴避?
(A)A
(B)B
(C)C
(D)D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759
統計:A(17),B(11),C(272),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中提到"C法官型言詞辯論,定期宣判,並擬妥判決書"(已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