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下列何人代繳?
(A)受託人
(B)土地使用人
(C)權利關係人
(D)土地管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5283
統計:A(7),B(224),C(6),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4條(代繳義務人)Ⅰ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  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Ⅱ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  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Ⅲ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 納稅義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