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A)七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5555
統計:A(1372),B(21),C(5),D(53),E(0)
用户評論
【用戶】Foco
【年級】
【評論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