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ya】評論
票據法125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二 一定之金額。三 付款人之商號。四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五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 發票地。七 發票年、月、日。八 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