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台中市林姓男子開車與宋男相撞,林男敗訴後卻自認 沒有肇事責任,在臉書上「取暖」,公布判決書與宋男的名字等個人資料,林男指宋男蓄意製造車禍來詐財,已經損害宋男的名譽,宋男依法維護自己權益,到法院控告林男過失傷害與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認為林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自由時報)
【題組】39. 依上述文章,林男將宋男的個人資料張貼在臉書上,違反宋男的哪一項基本權利?
(A)環境權
(B)人格權
(C)財產權
(D)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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