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台中市林姓男子開車與宋男相撞,林男敗訴後卻自認 沒有肇事責任,在臉書上「取暖」,公布判決書與宋男的名字等個人資料,林男指宋男蓄意製造車禍來詐財,已經損害宋男的名譽,宋男依法維護自己權益,到法院控告林男過失傷害與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認為林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自由時報)
【題組】39. 依上述文章,林男將宋男的個人資料張貼在臉書上,違反宋男的哪一項基本權利?
(A)環境權 
(B)人格權
(C)財產權 
(D)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A)物質X匱乏時,冰棒即是美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