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考上】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56條...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看完整詳解
【shetsuco58】評論
請問一下,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洽減與議減不同嗎?
【y 5】評論
2F重點並不是因為洽減與議減不同,而是於採行協商時洽減喔得採行協商措施的時點,是在評定最有利標時,非評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