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公共場所中個人是否有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場所中沒有隱私權,因個人已經同意暴露在公眾的注視下,而沒有合理隱私期待
(B)公共場所中仍有隱私權,個人只要是從事私人活動,均得主張免於他人注視或監看
(C)公共場所中仍有隱私權,狗仔隊得否跟拍名人,仍應個案權衡
(D)公共場所中沒有隱私權,國家實施臨檢之場所,以公共場所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1667
統計:A(1),B(9),C(13),D(1),E(0)

用户評論

。。。。】評論

這題好難懂 誰詳解 還有2樓那提

YOLO16】評論

釋字第60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

Huang阿乾】評論

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所以B錯在雖可主張免於他人持續注視,監看但是還要符合社會通念認為合理才行。以上節錄自釋字第6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