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共同投標,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採取共同投標
(B)須 2 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
(C)得標後雖共同具名簽約,且就各別負責部分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D)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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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滴】評論

第 25 條(共同投標) I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對)II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B對),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C錯),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III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IV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V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D對)VI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