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化粧品廣告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屬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台灣省各商家,向藥物食品檢驗局申請
(B)非屬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台灣省各商家,向藥政處申請
(C)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台灣省各商家,向藥政處申請
(D)非屬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台灣省各商家,向其所在地之縣(市)衛生局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45283
統計:A(28),B(26),C(13),D(19),E(0)

用户評論

Myersgustavo】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10-04-16】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第 24 條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比較一下]--藥物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