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任】評論
名 稱商品標示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26修正之第 9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
【玲】評論
公民竟然比法學大意更驚人....
【limm】評論
寫太多題目 遇到這種簡單到爆的題目反而會錯 我為什麼選B...
【龍巧(106年度已上榜)】評論
我選公平交易法.....想說是資訊對等=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