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書蟲】評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 ...
【黃姿萍】評論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300條)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所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間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超過防音防護具。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A權噪音音壓級(dBA)八90六92四95三97二100一105二分之一110四分之一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