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g Han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九百八十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九百八十九條(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年滿十八歲為自然人的成年年齡,是有行為能力人 (B)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C)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 (D)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497451禁治產宣告和監護宣告的差別摘錄:兩個條文的差別在於當事人行為能力欠缺的程度,如果已經到了「完全沒辦法」辨識自己行為的程度,像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就可能會是可以聲請為監護宣告的狀況;如果今天當事人的行為能力雖然有欠缺,但還是有辦法辨識,只是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話,就有可能可是可以聲請為輔助宣告的場合。
【用戶】harrypotterhv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修法禁治產改為監護二級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為監護宣告。將禁治產改稱為監護宣告,聲請人由最近親屬二人擴大至四親等以內親屬,並新增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也得聲請監護宣告。未達監護程度者,修正條文新增輔助宣告制度,受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同意,不得成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也不得向借貸、信託、贈與及訴訟行為,藉此保護保護受輔助宣告者的權益,也避免造成工商社會困擾。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