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以下何者有誤?
(A)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B)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交易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C)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月應評估一次
(D)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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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圓】評論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    法律等風險管理。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    之高階主管人員。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