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 107 年 5 月 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 A 車,於同年 2 月 1日出租予乙,租期 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 1 年,且於同年 5 月 1 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題組】⑴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399
統計:A(157),B(4),C(4),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魏鈺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考選部公布ABCD均給分(A)地價稅以公告地價課徵,每年評定一次參D選項(B)土地增值稅以公告現值課徵,每年評定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編制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1公告作為申報移轉及政府徵收補償之依據 所以不一定要以公告現值課徵 (也可以用市價申報只要不低於公告現值)或是參考土地稅法第30條 (C)房屋稅以房屋標準價格課徵,每三年評定一次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評定一次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現值不等於房屋標準價格(D)地價稅以公告地價課徵,每三年評定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地價稅是以申報地價課徵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無申報地價或是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