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依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生效日為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第 15條之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 2,000 萬元
(B) 5 億元
(C) 15 億元
(D) 10 億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林宇仁】評論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    幣一億元。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第一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調整之金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