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建築法第十五條明定:營造業應設置下列何者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A) 工地主任。
(B) 專任工程人員。
(C) 營造業負責人。
(D) 技術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7394
統計:A(103),B(225),C(19),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hal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用戶】wh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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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十五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