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對於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者之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施以強制治療之判斷標準在於再犯之危險
(B)強制治療應在有期徒刑執行之前先進行
(C)強制治療期間乃至犯罪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D)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6007
統計:A(214),B(1248),C(143),D(1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假釋、刑法中「公務員」的定義

用户評論

莊志強】評論

執行期滿前

jessica】評論

請問:意思是說在徒刑期滿前,鑑定出會再犯,才要強制治療嗎?  謝謝!

雷尼雅】評論

是的~~來看看這個實例可以解決您的疑問  性侵犯終於被假釋了 看看就好!! http://kissinwang.pixnet.net/blog/post/36495969-%E8%8F%AF%E5%B2%A1%E4%B9%8B%E7%8B%BC%E6%A5%8A%E6%96%87%E9%9B%84 

Jun Sin Hang】評論

簡單講 性犯罪 要先關進去給老大肛★ ...

shetsuco58】評論

法條在刑法第91之1條第1項第1款

A】評論

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