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 Wei】評論
(A)(C)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B)雖然甲乙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但甲權力未移轉前,得可撤銷贈與(D)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契約一經生效,贈與人即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惟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撫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y4ji3uv. xu04】評論
民法40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