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
管機關核准。
(D)經審計單位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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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猛烈社長】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