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s606343】評論
第25條內有說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土地法(01150)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民法第二編債(04509) 第四百四十九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瑄】評論
謝謝樓上大大,敢問樓上大大,北捷的租賃期間是幾年呢??有相關資料嗎??
【Yu-min Chang】評論
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已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產權屬政府所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