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機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營運機構經許可得由民間投資籌措設立
(B)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以出租方式供營運機構使用者,租賃期間不得逾二十年
(C)營運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大眾捷運系統
(D)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3613
統計:A(24),B(373),C(12),D(67),E(0)

用户評論

bess606343】評論

第25條內有說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土地法(01150)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民法第二編債(04509) 第四百四十九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

謝謝樓上大大,敢問樓上大大,北捷的租賃期間是幾年呢??有相關資料嗎??

Yu-min Chang】評論

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已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產權屬政府所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