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 Ouyang】評論
吳定(2003b:133)認為協商為兩個或以上具權力或權威,相互調整不一致的目標,修訂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政策過程,涉及到取捨、讓步與妥協;然而,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的實施具有「社會多元主義」下的自主性利益團體,以及「憲法」實務造成協商的必要性等兩項重要因素,甚至透過工會或協會參與(吳定,2003b:137)。「政黨協商」充斥於立法院,這些交易常見的形式有三:滾木法[5](logrolling)、副報償法[6](side payments)、妥協法(compromise)(有總比無來得好)、包裹立法[7]、肉桶立法[8]。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交易的結果,可能會出現廣泛接受、不理性同意、被有組織者所控制、無法控制行政機關等狀況(吳定,2003c:204)。http://tw.myblog.yahoo.com/jw!kuWio36aBRMlgvigQi81xuhnYg--/article?mid=932
【鄭曲依】評論
議價協商不等於說服
【zechs 06】評論
議價協商的英文是bargaining,也可以翻譯成討價還價。看過討價還價的人就知道,一定有兩個人以上(兩個或以上具權力或權威),大家各持己見(不一致的目標),而且絕對不"完全"接受對方的提案(無法說服對方完全相信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最終要做成生意必然是彼此讓步(修訂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過程)另外,議價協商可能破局,但這不是學說討論到的。因為議價協商出自理性經濟人想法。舉例:A有物品,B有錢,彼此想要對方東西,最好的方法是完全滿足但不付出成本(偷搶拐騙)。次之是各退一步又能滿足最先的思考;最差的是撕破臉。當最佳已經不可能,最差又不想要,退而求其次是必然的結果
【derek801204】評論
(D)是論證說服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