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B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搖尾巴高手】評論
行政法的請求權為10年不行使就消滅
【mud】評論
(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B)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明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不慎為給付者,事後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依此規定,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也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債權人請求力雖因債務人之抗辯權而減弱,但仍具可履行性,其受領給付的權能(債權之保持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