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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第93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不包含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