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法100年、101年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第四章保護措施的第43條至第74條增加不少預防兒童性侵害的規範,例如第45條及第46條有關預防兒童免於網路色情的侵害。請問:這些預防兒童性侵害的法律作為是否可以發揮效用?日後若修法,在兒童性侵害預防上,法令需要再增添之條文內容為何?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