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自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獨行俠】評論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A)三、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發行債券或舉借長期借款時,除應按債券面值增減溢、折價後淨額或借款本金列為收入外,並應同時列入長期負債帳。 (B)(C)五、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務運作,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應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 (D)四、公共債務主管機關若自行償付到期長期負債,其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除應列為支出外,並應將該債務面值或本金自長期負債帳沖減之。若係提前清償,應將未攤銷之債券溢、折價一併自長期負債帳沖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