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爆】評論
(A)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B)不動產不可為留置權之標的 (C)留置權之成立,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 (D)因侵權行為而占有,不得主張留置權
【Lookingbruce】評論
nn留置權乃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用以償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產生的債務或稅務。取得要件:1、須占有第三人之動產。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3、須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4、須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5、須其留置不違背公序良俗。6、須不牴觸債權人所承擔之義務或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前或交付時所為之。留置權之效力:1、留置權人之權利:留置占有之動產、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2、留置權人之義務:清償通知、拍賣。3、留置權之實行:保管留置物、返還留置物。引用自: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