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嘉汶】評論
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5條第一項:各金融機構之流動準備,以下列項目為限:超額準備、金融業互拆淨借差、國庫券、中央銀行定期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其他經本行核准之「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