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評論
第1欄稅率適用於WTO會員及WTO以外與我互惠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2欄稅率適用於巴拿馬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尼加拉瓜共和國、薩爾瓦多共和國、宏都拉斯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僅適用ECFA早收清單之貨品)、紐西蘭、新加坡及低度開發國家﹙低度開發國家認定準則及清單業經立法院94年12月9日審議通過,自該日起即有適用,低度開發國家清單詳參本稅則「國定稅率」欄使用說明二、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及應檢附之文件之規定﹚第3欄稅率適用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