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露露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18條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資料來源:家庭暴力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