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cle】評論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法規改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