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評論
下列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若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 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滿三年,何者得申請歸化我國籍? 國籍法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