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逾所得稅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不需另徵怠報金?
(A)當年度虧損之公司
(B)外商公司臺灣分公司
(C)每月營業額達20 萬元之獨資、合夥組織
(D)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之獨資、合夥組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7327
統計:A(48),B(31),C(11),D(337),E(0)

用户評論

Asuna】評論

所得稅法第108條第三項

dawn0329】評論

請問d選項法條在哪裡呢?

小P】評論

第108條(滯報金及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