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人民因下列何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A)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B)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C)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D)為保護人民生命,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E)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非常困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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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許小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