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甲君駕駛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乙君駕駛汽車行駛一般道路,兩人之行車速度均超過所行駛路段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如何舉發才屬恰當?
(A) 甲君依第33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乙君依第40條處罰
(B) 甲君依第33條第1項第1款最高罰緩處罰,乙君依第40條最高罰緩處罰
(C) 甲君依第33條第1項第1款最高罰緩處罰,乙君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罰
(D) 甲、乙二君,均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7258
統計:A(28),B(47),C(101),D(34),E(0)

用户評論

Leo Liao】評論

請將答案(C)改為(D) 依題目【兩人之行車速度均超過所行駛路段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