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關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唯有報導政治事務之內容,才受新聞自由之憲法保障
(B)受新聞自由保障之客體,不包括娛樂與運動新聞
(C)受新聞自由保障之客體,僅限於報導最終呈現之內容
(D)受新聞自由保障之主體,包括從事新聞工作之個人與事業在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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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A) 唯X有報導政治事務之內容,才受新聞自由之憲法保障→ →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 X(B)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客體,不X包括娛樂與運動新聞 X(C)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客體,僅X限於報導最終呈現之內容O(D)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主體,包括從事新聞工作之個人與事業在內→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新聞之產生流程,包括採訪行為及其後之編輯、報導行為,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應及於為蒐集查證資訊來源所必須進行之採訪行為,否則將形同架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三)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除政治、經濟相關資訊以外,娛樂新聞亦在保障範圍內,故蒐集查證娛樂新聞資訊之採訪行為,亦應受新聞自由所保障。(四)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二、系爭規定所限制者,包括新聞記者之採訪自由及工作權:(一)新聞記者持續近距離接觸新聞事件之被採訪者,以便觀察、拍攝或訪問,乃新聞採訪所必要之行為,而系爭規定所禁止之跟追他人行為,即對新聞採訪自由形成限制。(二)系爭規定限制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因而同時涉及新聞從業人員之工作權限制。三、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一)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二)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要件包括「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雖以跟追他人為中心,然系爭規定未言明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如何情況下始可勸阻,且所謂正當理由之有無,須透過利益衡量判斷,惟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模糊不清,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顯然難以預見須受規範處罰之跟追行為為何,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四、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一)於本件聲請,系爭規定所干預者,至少包括新聞採訪自由。(二)縱認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係被跟追者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或隱私,其所採取手段未將對於新聞採訪自由之干預效果降至最小,例如區分跟追手段是否具備高度攻擊性或侵入性,而限縮處罰要件,形成過度侵害新聞採訪自由,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五、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外國立法例相較,系爭規定有關裁罰之規定,係循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進行,並將衡量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權益之責全然委諸警察機關判斷,程序保障顯有不足,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