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9.於公告期間內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依土地法第59條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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