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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若未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 訂定公告之。(A) 鄉鎮區公所(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C) 中央主管機關(D) 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
問題詳情
3.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若未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 訂定公告之。
(A) 鄉鎮區公所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 中央主管機關
(D) 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2. 《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A) 內政部(B) 經濟部(C) 衛生福利部(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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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體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A) 緊急應變計畫(B) 土地徵收計畫(C) 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D) 自來水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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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 。(A) 國家標準(B) 自來水水質標準(C)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D) 省水標章規格標準
5. 經《飲用水管理條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若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向 申請登記,始得使用。(A) 鄉鎮區公所(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C) 中央主管機關(D) 自來水
9. 《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其所稱「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 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A) 一百人以上或總計二十戶以上(B) 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
7.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為限。(A)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B)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C) 得有環保標章者(D) 得有省水標章者
8.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 之規定。(A) 商品檢驗法(B) 食品衛生管理法(C) 自來水法(D)
12. 《自來水法》第 3 條規定: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之訂定,由 辦理之。(A) 行政院(B) 中央主管機關(C) 直轄市政府(D) 縣(市)政府
10.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範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或稱酸鹼值)限值範圍為何?(A) 3.0~5.0(B) 5.0~7.0(C) 6.0~8.5(D) 8.0~9.5
11. 《自來水法》第 1 條之立法意旨為: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 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A) 水量穩定(B) 水價低廉(C)
13. 《自來水法》第 7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為 ,以公營為原則,並得准許民營。(A) 公用事業(B) 福利機構(C) 民間營利企業(D) 民間團體組織
15. 依《自來水法》第 10 條規定,自來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定之。(A) 內政部(B) 經濟部(C) 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D) 行政院
14. 《自來水法》第 8 條規定:公營之自來水事業為法人,並應以 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A) 政府機構(B) 非營利組織(C) 合作組織(D) 企業
16. 《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範: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但若為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A) 國防用途(B) 環境保護(C) 經濟發展(D) 居民生活
17. 《自來水法》第 12 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 補
18.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一規定: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 及遺產稅。(A) 營利事業所得稅(B) 綜合所得稅(C) 贈與稅(D
19.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二規定: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 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A) 公共給水(B) 國防用(C) 工業用(
20. 《自來水法》所稱自來水設備,包括 、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等設備。(A) 抽水(B) 取水(C) 製水(D) 集水
21. 《自來水法》第 21 條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 以上者。(A) 三十立方公尺(B) 五十立方公尺(C) 一百立方公尺(D) 二百立方公尺
24. 《自來水法》第 28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有效期間為 。(A) 二十年(B) 三十年(C) 四十年(D) 五十年
23.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取得水權後 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五年
22.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 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A) 建築法(B) 都市計畫法(C) 水利法(D) 飲用水管理條例
25. 《自來水法》第 38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 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A) 三個月(B) 六個月(C) 一年(D) 二年
26. 《自來水法》第 6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 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A) 消費者團體(B) 環境保護團體(C) 婦女團體(D) 民
28.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水量為一度。(A) 一公升(B) 十公升(C) 一百公升(D) 一立方公尺
27. 自來水事業對於竊水者,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追償 之水費。(A) 三個月以下(B)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C) 二年(D) 三年
29. 《自來水法》第 101 條罰則規定: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自來水水質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 有期徒刑。(A) 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