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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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A)第75條(罷免案之提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就職一年後,可提出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B)第2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裡)長。=不包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