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賊王】評論
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一項規定,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未區分人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出境,並對未經許可者依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予以刑罰制裁,顯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及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遷徙及擇居自由之意旨有違。三、又目前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之入出國許可事宜,業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等相關法規中規範;僅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之處罰及禁止出境情事,仍須適用本條及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因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增列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及增列未經許可入、出境之處罰,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