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A)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B)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即使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D)曾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且經有關單位查證屬實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3),B(0),C(3),D(1),E(0)

用户評論

happytai】評論

選項C錯誤原因: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其他選項正確,請參閱「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第 49 條。依據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